妻儿老少网妻儿老少网

竹山县农产品亮相广交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其实,在利益博弈的残酷与冷漠面前,古典财政主义的清规戒律往往形同虚设。

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是上述(2)、(3)、(4)号判决中所列举了三项要件具备以下共通点:1、由于预防接种行为而导致该不良反应的发生在医学上具有合理性。[37]只要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国家行为所导致的,就不论其行为合法还是违法,直接依照法律条文进行给付。

竹山县农产品亮相广交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然而不同于医疗事故单一的侵权赔偿诉讼,预防接种事件中既有针对国家侵权的国家赔偿诉讼,同时还存在针对行政给付行为的行政诉讼。(9)号判决:第一、由于预防接种而导致该不良反应的发生,从作为经验科学的医学立场出发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五、结语 我国涉及疫苗接种的相关立法和法规启动较晚,主要包括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9] [日]佐藤崇:「予防接種受害者救済制度と因果関係の認定基準」,『昭和六〇年行政関係判例解説』,ぎょうせい1987年,第505页。[13] [日]東京高判平成4年12月18日,『判例時報』1445号(1993年),第3页。

[27] [日]原田尚彦:「予防接種法一六条による救済制度における予防接種と疾病との因果関係」,『ジュリスト』907号(1988年),第67页。(二)判决一览 在日本,预防接种事件的国家赔偿诉讼共形成了11份判决。[7]综上,虽然学者对于盖然性解读不尽相同,但是为在公害诉讼中为实现原被告地位的实质平等,对因果关系立证实行高度盖然说已为学界所普遍认可。

日本的损失补偿制度是基于《宪法》第29条第3款[33]对出于公共目的而造成公民财产的损失后果进行补偿。因此上述笼统的推断显然过于武断,以下将根据预防接种诉讼所涉各个案件的具体不同情况,就日本法院对于预防接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进行个别考察。[11]毕竟,解决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不应该只试图通过降低立证标准来实现,充分运用科学鉴定等方式并同时尽可能提升法官的科学素养才应是根治之道。[16] [日]宮澤俊夫:「予防接種禍と国の責任」,『判例タイムズ臨時増刊』573号(1986年),第11页。

引用某疾控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的评价:世界上本来就没有完美的疫苗。[22]圆部逸夫法官也表示:在预防接种行政诉讼这一全新领域,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给出了实务部门的答案,推动了因果关系立证标准的研究,对此表示敬意。

竹山县农产品亮相广交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进入专题: 预防接种 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 。[36]在此理念指导之下学者进而指出,广义上的国家补偿制度不仅应当包含违法行为的国家赔偿和合法行为的国家补偿,还应当包括另外一种补偿制度,即基于正当行为的结果责任进行补偿的制度。第三、不存在除接种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该不良反应的发生。[19] [日]西野章:『予防接種と法』,一粒社1995年版,第55页。

第三、无法找出导致患者感染流行性耳下腺炎病毒的其他原因。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每年接种疫苗的人数达1亿人次左右,在如此庞大的接种量面前,任何罕见风险都会转化为沉甸甸的现实。基于此,本文对因果关系判断要件的解读将集中于(5)、(6)、(8)、(9)号判决。不幸的是,由于供血者携带梅毒致使孕妇因此而遭受感染。

被告辩称,因为无法在医学上断定输血和导致梅毒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须承担责任。第三、由预防接种行为导致不良反应比其他原因(包含原因不明的情况)更为合理。

竹山县农产品亮相广交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8] [日]田中実:「因果関係認定の基準(法理)」,载[日]中井美雄编:『医療過誤法入門』,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99页。[10]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存在一些担忧,他们认为如果一味降低立证标准,那么不仅举证责任制度可能由此而被虚置,而且本来客观的因果关系认定也可能被法官的主观意思所左右。

2、因果关系的判断要件 上述判决虽然确立了降低立证标准这一基本理念,但该理念毕竟仍然需要配合具体的判断要件才能实现。(6)号判决的做法虽然考虑到了预防接种事件的特殊性,并有利于受害者的救济,但是将举证责任进行转换却也可能会导致学理上的困境。然而,原告在接种疫苗10天后即1965年5月20日发烧达到40度,接种30天后在无其他原因情况下出现癫痫症状。[12] [日]植木哲著:《医疗法律学》,冷罗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5页。综上,对于预防接种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判断要件,(5)号判决列出四项要件,(6)、(8)、(9)均只列出三项要件。[6]沢井裕教授则将公害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相比较后认为:立证标准的存在价值就在于,其能够在由非真正加害者的被告承担责任和真正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救济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对于接种异常反应规定在第40条,具体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41]即便是轰动全国的山西高温疫苗事件,在发病的十余名孩子中,最后也仅有一人被鉴定为由疫苗接种导致异常反应而获得补偿。

在当时,法院对于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判断尚无充足的认识,更勿论顾及到预防接种事故的特殊性了,因此(1)号判决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较为谨慎保守的态度。针对(1)号判决,加藤雅信教授指出:本案确实是一起涉及因果关系的微妙案件,法院最终由于对因果关系的心证不足而否定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由于预防接种可能导致多样及非特异性的不良反应,而当前的科技水平又很难明确获取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明,为使受害者获得简易而迅速的救济,行政给付制度由此产生。[43] 对我国而言,在预防接种领域建立综合救济体系已是势在必行。

[5] [日]加藤一郎:『公害法の生成と展開』,岩波书店1963年版,第29页。(二)学说的动向 在理论界,认为对因果关系立证应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首先出现在公害诉讼领域。[9]除此之外,甚至有学者认为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应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要件再进一步放宽。毕竟在侵权案件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与倒置须要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鉴于此,基于社会公正、相互扶助及牺牲补偿等基本理念,为确保预防接种事件的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救济,诉讼中对于预防接种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仅需要证明特定的事实对特定结果的发生具有可预测的盖然性,而无须达到完全确定的程度。(一)判决的动向 (1)输血梅毒事件,东京地裁昭和30年4月22日判决(下民集6卷4号784页) 案件原告是一名孕妇,当时由于子宫颈肿大在东京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产科接受住院治疗。

与其如此,倒不如像(8)、(9)号判决那样,仍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被告方的反证进行较为严格的把握。在(4)号判决中,法院指出应当降低立证标准: 医疗事故诉讼中因果关系的立证,是指可以证明特定事实与特定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这一立证标准以通常人排除怀疑为必要充分条件。

[21]根据这一规定,受害者能够获得行政给付的前提是,必须获得厚生大臣对于健康被害是由预防接种行为所导致的认定。第二、从医学观点看,预防接种行为具备产生该不良反应的可能性。

[35]基于这些不同,传统理念下的特别牺牲理论似乎并不能理所当然运用于预防接种领域中。鉴于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可以被认为是个人对于社会整体安全所作出的特别牺牲,因此,国家对因预防接种致害采取救济措施已经成为各国法制中的之义。[38]因此,在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既要考虑到对受害者进行救济,同时也要对国家行为进行客观评价,防止对于国家行为作出错误判断并因此加重国库负担。本文旨在整理判决和学说的同时,以因果关系中立证标准以及其具体化的判断要件等为考察中心,以期寻求对预防接种事件中因果关系的简单触及。

本案中呕吐、脑出血等现象以及之后出现的后遗症都可以被认为是由于实施了腰脊椎穿刺手术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认定医疗行为和后遗症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现行《预防接种条例》仅规定了对异常反应实行一次性补偿,然而在预防接种领域,基于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和面向结果的国家补偿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缺少任何一项都不利于对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救济。

基于此,当国家存在防止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时,如果违反或者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则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日本学界对于食品和医药品的安全确保义务所作的探讨正是有关这种注意义务的典型。[10] [日]賀集唱:「損害賠償訴訟における因果関係の証明」,『講座民事訴訟5』,有斐阁1983年版,第188页。

[32] 《日本国宪法》第17条规定:任何人由于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损害时,都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赔偿。  四、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因果关系与行政给付制度中的因果关系 从上文对于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都是在预防接种领域由国家给予受害者以一定的金钱救济,但是法院在国家赔偿制度和行政给付制度中对所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却并非一致:国家赔偿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而行政诉讼采取的则是相对较低的可预测的盖然性标准。

赞(4744)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妻儿老少网 » 竹山县农产品亮相广交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友情链接: